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端技能型人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分制是相对于学年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它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学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最低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基本衡量标准。
第三条 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开 课
第四条 全校各专业课程体系按照通识教育平台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素质拓展课程构建。通识教育平台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均包含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教学主要由教学见(实)习、专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等环节构成。
第五条 学院和二级学院(或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制定或修订指导性普通专科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内容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各类课程的学分组成和毕业的最低学分。
第六条 教务处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第7周前编制下学期教学任务书(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考核方式、教学班规模),由主管院长向各二级学院(或系)下达。若需变动人才培养方案实质性内容应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 在落实教学任务前,各二级学院(或系)须认真审核拟任课教师的任课资格。对不具备任课资格而确需上课的教师,须填写《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教师新任课资格认定表》,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任教部分内容。
第八条 各开课单位根据教师任课资格落实教学任务,优先满足专业对口、爱岗敬业、教学效果好、受学生欢迎的教师任课。并将任课教师、开课时间、讲授和实验(实习)时间、选用教材等情况报二级学院(或系)审核,各二级学院(或系)汇总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公布下学期《课程预告表》。
第九条 必修课中理论课程开课基数为100人;实验课和体育课教学班的开课基数均为50人。必修课尽量合理(包括不同年级)。特殊情况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在基数以下开课。
第三章 选课与退课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应量力而行。每学期宜修读25~35学分,最低不少于20学分。
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一律由教务处按学生自然班统一安排上课的时间、地点及任课教师,并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十二条 学生从第2学期起,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要求及个人实际需求与能力安排选修课程。在大学专科学习期内,一般安排第2学期第10周选择第3学期的选修课,以此类推直到第4学期选择第5学期的选修课为止。学生选课超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的,超限额学分须按照学分制收费标准缴纳教育补偿费。
学生凡通过系统成功完成选课的,无论参加学习与否,都默认为已经购买了教育服务,需支付相应的学分学费。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新生课表由各二级学院(或系)教务秘书编制并发给学生,学生自行在校园网上查询和下载课表;任课教师自行下载课表并在开课后第二周下载教学班学生名单,用于考勤和平时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课由教务处实训中心在开课前一周提供实验室开放时间,由二级学院(或系)编排实验实训课程表,及时报教务处实训中心备案后组织教学。
第十五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不含必修课)若与其他课程冲突或因其他原因可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改选或退课。逾期未按时办理改课或退课手续的,按正常的成功完成选课处理(参见第十二条)。
第四章 修读与免修、免试
第十六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应达到各教学环节规定的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缺席1/3者,不得参加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免修是指学生已基本上掌握了拟修课程的基本内容,经学院审核同意免于修读相应课程。凡免修课程都应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两课”、体育课(生理特殊者上保健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在国家或四川省组织的统一考试(如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及格,可以申请免试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课程。书面申请要在该课程开课第1周内提交,并提供公认的客观证据,经开课二级学院(或系)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学生可直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根据统考成绩折算成总分的90%记载。
第五章 考核及成绩登录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全校所有的考试课程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组织考核,其他课程由开课二级学院(或系)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的整体学习能力和学习质量,是评优和评奖的重要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 |
课程成绩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将成绩单(一式三份)交开课二级学院(或系),经二级学院(或系)主任审核签字后,将学生成绩在成绩管理系统上登录。登录成绩时间最迟截止该学期结束一周内。此后的任何更改须由二级学院(或系)和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或参加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果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学生修读的选修课程,如果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可重修该课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三年制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确有专长或其他特殊理由,享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查。
第七章 毕业、结业、退学、休学
第二十六条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通常为3年,弹性学制为2~5年。学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发给毕业证书。但无论提前或延后毕业,证书上学制均以3年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等需要休学,由本人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或系)同意后,在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原因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后的开学第1周提出复学申请,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教务处可为退学学生出具相关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内未能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作结业处理。结业生离校两年内(累计全学程不超过5年),可申请返校缴费修读未获学分的课程,待取得所缺学分后,学院换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了帮助学生科学合理地选课和安排学习,各二级学院(或系)应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由二级学院(或系)教学管理办公室和各专业教学负责人组织落实。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